提问人:Archer。 发布日期:2023-05-22 08:36:17 浏览:1051
月 发表于 2023-05-22 10:51:01
1、关于一般结婚彩礼多少钱,这个并没有规定。
主要看男方家庭富裕程度、女方家的要求、当地习俗等,这些都是决定彩礼钱的因素。
2、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因为它的多少来衡量两个人的感情。彩礼的多少跟女儿父母和男方父母,都是有着直接的关系。彩礼只是一种习俗,请不要把它当成是赚钱的工具。
3、彩礼的数字尽量讨好彩头,最好成双,但要跳过4这个数字。比如:6、8、9等数字是最受欢迎。
4、彩礼要根据当地习俗的规定给,有些地方规定10001这样的数字,表示万里挑一。因此,给彩礼要先了解当地习俗,这样不容易失礼。
5、结婚彩礼尽量双数,中国人讲究好事成双。
现在结婚彩礼多少钱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条件有: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结婚彩礼纠纷
鸡的风俗
古代汉族有“杀鸡”的岁时风俗,流行浙江金华、武义等地。每年七月初七,当地民间必雄鸡,因为当夜牛郎、织女鹊桥相会,若无雄鸡报晓,便能永不分开。
土家族称踢毽子为“踢鸡”。春节时,男女青年一起踢“鸡”,一人将“鸡”踢起,众人都去争接,接到“鸡”的人,就可以用草去追打任何人。而男女青年往往用草追打自己的意中人。以后“踢鸡”就成了谈情说爱的媒介。
农历十月一日,河南一些地方要杀鸡吓鬼。传说是阎王爷放鬼,至来年清明节收鬼。民间以为鬼怕鸡血,鸡血避邪,故于十月一日杀鸡吓鬼,以使小鬼不敢出来。俗语称:“十月一日,杀小鸡儿。”
山东一些地区有“抱鸡”的婚俗。娶亲时,女家选一男孩抱只母鸡,随花轿出发,前往送亲。因鸡与“吉”谐音,抱鸡图的是吉利。另外,在古时有一种留“长命鸡”的习俗。临近娶新时,男方要准备大红公鸡一只,女方准备一只肥鸡,母鸡表示新娘为“吉人”。出嫁时,女方所备的公鸡一定要由自己未成年的弟弟或其他男孩抱着,随花轿出发,并要在公鸡未鸣之前赶到男家。人们认为公鸡不睡觉,而母鸡不睡,寓以气势压倒公鸡。然后,男方将公鸡交给抱鸡人,将公鸡、母鸡一同拴在桌腿上,并不时打公鸡,直到公鸡有气无力,这是妻子制服丈夫的象征。之后,这两只鸡不得杀掉,故称长命鸡。而在浙江一带有流行“宰鸡”的婚姻风俗。新郎去新娘家迎娶,女家则在地上铺一块白布,让新郎在上面宰鸡,鸡血不能滴在白布上,否则滴几滴就罚几杯酒。杀鸡时,女家故意相撞新郎,但有经验的新郎则能应付自如,不让女方得逞。
云南大理地区的白族流行“鸡米礼”的风俗。鸡米礼分鸡米单礼和约米双礼两种。单礼为一只公鸡和一坛米酒;双礼为两面三刀只大公鸡,一坛米酒,一坛谷种。这是嫡亲或姻亲之间在出生、结婚、盖房时互送的礼品。
旧时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流行饮鸡血酒的交际风俗。在结拜兄弟时,为了表示亲如手足,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人们宰一只雄鸡,在每碗酒里滴几滴鸡血,对天发誓,然后将血酒一饮而尽。
鸡的风俗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结婚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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