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萌熊熊。 发布日期:2023-03-15 13:24:05 浏览:362
界生碗天 发表于 2023-03-15 13: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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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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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共同参与下,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专门建立的协助执行员网络。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靠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设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以及各村组(社区)聘请人员担任辖区内协助执行员,具体负责区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协调联络事务。乡镇(街道)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基层政府中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村组(社区)的协助执行员一般从各村(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以及各社团、院校、企业的综治成员或民调成员中聘任。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协助执行网络的联络、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事务。
第五条 基层协助执行网络主要职能:
1、协助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需要到场证明的执行行为提供证明;
3、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4、协助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张贴执行公告、通知案件当事人相关事项;
5、协助人民法院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发现、通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执行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疏导;
6、收集和反映关于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改进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7、其它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商请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协助执行员共同协助执行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因个案执行需要请求某区域的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的,一般应提前与该区域协助执行员联系,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联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
第八条 凡需要委托协助执行员协助送达、张贴公告、通知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员交付相关文书,协助执行员在协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向委托法院执行机构及时反馈结果及交还相关送达签收文书。
第九条 协助执行员在每次完成法院执行工作协助事务后,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并由协助执行员签名,作为业绩考核的统计凭证。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将辖区内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党委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协助执行网络运行情况,并建立协助执行情况登记制度,及时通报协助执行信息,及时研究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协助执行经验,申报表彰先进协助执行员。
第十二条 协助执行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用由人民法院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解决。
人民法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协助执行员及时举报,并帮助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产的,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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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件。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收购储备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应提交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除后不再建设的,可以只提交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其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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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
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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