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地区如何领取结婚证!

张嘉喻

张嘉喻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88号鞍山市慈善总会三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电话:0412-5559500。

监督投诉渠道:0412-5536010。

携带证件: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放。

2、失业人员和个人失业人员由居委会(村)分配。

3、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

四、三张我最近的2英寸彩色照片,三张正面没有皇冠的2英寸单色照片,两边的照片颜色是一样的,婚姻登记处提供宝丽来快照服务。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值得结婚的疾病的。

第八条 男女双方要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浮云

浮云

办理地点: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88号鞍山市慈善总会三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咨询联系电话:0412-5559500

监督投诉渠道:0412-5536010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高丰

高丰

找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带上户口页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相片(不带也行,他们给照,要花钱的).

就这么简单.

如果顺利不用排队,半小时就能拿到结婚证,如果人多那就得等了,不过一般当天就可以拿走.

芳

辽宁省婚姻登记流程:

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当事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台,咨询人员对每位前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初审,查看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并进行比对。

照片应当为大2寸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质量符合存档要求。比对时发现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

对当事人双方到场、达到法定婚龄、本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

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且没有不予结婚登记情形,咨询人员可发给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可以到等候区填写,填写时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如果有涂改,涂改处要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除声明人签名处不填写,其他不得有空项。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空白处加盖有“当事人已阅《结婚登记告知单》”字样的条戳,请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结婚登记告知单》(包括《离婚登记告知单》)公示上墙,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结(离)婚登记告知单》用A4纸打印若干份,并塑封好,以便当事人阅读。

2、受理

当事人填好声明,持声明书、证件和证件的复印件共同到登记台前坐下。登记室应布置为开放式场地,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对面而坐,中间为较开阔的桌面。

婚姻登记员:“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没有配偶、不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能由他人代办。这些规定你们双方都了解吗?”

当事人双方均回答:“了解。”

婚姻登记员问女方:“您符合这些条件吗?”

女方答:“符合。”

婚姻登记员问男方:“您符合这些条件吗?”

男方答:“符合。”

(如回答为否定时,婚姻登记员应停止受理登记并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3、审查

(1)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的声明书进行比对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与声明书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应当一致。

婚姻登记员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与身份证的照片进行比对,当事人与照片、身份证上的照片肉眼不能确定为同一人的,应当让当事人双方确认并做出书面表明自己是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的书面声明。

户口薄上婚姻状况一栏空白,可视为未婚。当事人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填写为“已婚”,而声明书填写为“未婚”的,婚姻登记员要作进一步的询问。如果当事人隐瞒了“离婚”或“丧偶”的情况,应当要求当事人将声明书中的“未婚”内容变更为“离婚” 或“丧偶”,并在变更处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2)婚姻登记员在监誓和询问过程中,应当仔细观察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婚姻登记员应当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当事人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同时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出书面证明材料,交婚姻登记员存档。

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将符合结婚条件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交工本费,婚姻登记员收费时要唱收唱付并开发票。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88号

邮政编码:114001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办公电话:5559500

扩展资料法定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和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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