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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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异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手续如下
1、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受理立案。
3、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的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4、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开庭审理。
5、法院进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外地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图
法律主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当事人 自愿离婚 的,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申请书,当事人从取得 离婚证 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 当事人申请 离婚 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
1、 双方户口证明;
2、 双方居民 身份证 ;
3、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结婚证 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 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张;
6、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该写明双方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义务,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物及 债务 等做出妥善安排,协议内容应保护未成年保护法和未成年合法权益;
7、 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申请和审查.对符合 离婚条件 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到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8、 离婚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 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以上就是关于外地怎么办理 离婚手续 的相关内容,评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 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请问可否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
不可以,但如果夫妻双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考虑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即上海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
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
(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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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在外地怎么办理离婚手续,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随着各国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国人员流动及跨国涉外婚姻日益增多,不同于普通家庭,涉外婚姻毕竟要面临两国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碰撞,加上夫妻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若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矛盾,难免会使夫妻关系疏远,进而导致感情破裂。那么,一方长期居住在国外,又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因各方面原因无法回国办理的情况下,该如何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呢?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一方长期在国外的,国内一方可以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若国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仍需要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关系:(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需要准备诉讼材料。
国内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3、《被告身份证》,被告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5、《证据材料》,证明婚后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国外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及相关公证材料;
2、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等;
3、《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4、《授权委托书》,国外一方无法回国的,需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委托手续需要经公证认证手续;
5、《证据材料》,证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境外形成的证据还需要经过公证手续,并经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6、《离婚意见书》,原告本人无法到庭的,需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的书面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为诉讼基础材料,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材料可能有所调整。
最后,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因涉及到涉外送达,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等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原因,诉讼时间相对较长。若国外一方有委托律师,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律师,否则,将要通过漫长的涉外送达流程,无法送达的,还要再走公告送达流程。经公告送达,国外一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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