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

无忧婚律网 2024-04-12 16:58
【摘要】常有用户问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的婚姻法律相关疑问,今天就为您准备了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常有用户问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的婚姻法律相关疑问,今天就为您准备了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婚姻的定义和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合法的男女公民双方一方提出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的合法男女双方建立起的家庭关系。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法定程序,是保障婚姻利益的重要环节。

婚姻法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夫妻是在法定程序下结婚的男女双方,他们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合并财产和权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破裂、冷战、不和谐等情况,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程序需要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判决后才能生效。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夫妻财产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分割的比例。

婚姻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不得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婚姻和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对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婚姻法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涉及到婚姻的各个方面。它通过定义、分类、举例和比较等方法,系统地规范了婚姻登记、夫妻关系、离婚、家庭暴力等内容。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反对父母、家族、亲友及其他人包办。

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逼婚、拐婚和抢婚。

反对任何包办形式的订婚。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四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登记仅举行婚姻仪式,不能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依据。第五条禁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关系的姨表、姑表之间结婚。第六条禁止重婚纳妾,反对任何目的的假离婚。第七条提倡从简办婚事,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八条坚持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均有互相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应予支持,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和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第九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再婚和依法处理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条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残害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歧视和虐待。第十一条无子女户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均有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均应互相尊重和爱护,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第十二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决;未领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决离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第十三条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族属和姓氏,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男女和与我县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第十五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第三条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第四条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第五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七条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好了,以上便是整理的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有无子女户籍规定”答案有帮助,您也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有专业顾问解答您的婚姻问题。

上一篇 :离婚发生的原因相关法律。

下一篇:老公犯罪会没收夫妻共同买的房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