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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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财产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财产另一方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但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双方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则另一方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依法取得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婚一方死亡后的婚前财产另一方可以继承吗
法律主观:
首先,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被继承人从婚姻中分得的财产,
一是被继承人本身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 继承的财产 范围。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婚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继承中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且不因此被 剥夺继承权 。所以说,再婚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财产
一般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没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过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他们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人其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
2.不属于这种情况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居时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和其继子怎样分割
同居生活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应与其继子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同居关系成为一种越来越常见的居住安排方式。同居关系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地位模糊,给财产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本文将对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进行系统、清晰的阐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该问题的相关知识。
正文:
一、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定义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是指在同居关系中,由于财产归属的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在没有婚姻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同居伴侣如何划分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如何解决财产纠纷,成为了同居关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同居伴侣共同购买的房产,双方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分配产生了分歧,从而引发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分类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可以分为实物财产纠纷和金钱财产纠纷两类。
1. 实物财产纠纷
实物财产纠纷主要涉及同居伴侣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家具等实物财产。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需要对这些共同拥有的实物财产进行划分。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双方对房产权益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导致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发生。
2. 金钱财产纠纷
金钱财产纠纷主要涉及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存款、投资收益、借贷等金钱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小生意,双方在分手后对于利润的归属产生了纠纷,导致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发生。
三、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举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以下举例说明:
1. 实物财产纠纷
同居伴侣A和B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于汽车的归属产生了争议。A认为汽车应归属于自己,因为是自己出资更多购买的;而B则认为汽车应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因为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使用并付款购买了汽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就引发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2. 金钱财产纠纷
同居伴侣X和Y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店,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于利润的归属产生了纠纷。X认为利润应归属于自己,因为他为店铺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和投资;而Y则认为利润应平分,因为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并出资投入了相应的资金。这种分歧导致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发生。
结尾: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是在同居关系中常见的问题,由于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有限,这些纠纷常常需要通过私人协商、调解或诉讼来解决。建立明确的财产归属约定、保留相关财产交易记录和收据、以及寻求法律咨询等措施,有助于减少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发生。通过加强对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了解和认识,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风险。
二婚一方死亡丧葬费归谁继承
再婚丧葬费第一继承人是谁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后,丧葬费属于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配偶和子女都有权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丧葬费也属于遗产,再婚丧葬费第一继承人按以下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关于再婚丧葬费第一继承人是谁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夫妻二人一方死亡财产归谁
法律主观:
夫妻之间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开始继承。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夫或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再婚时需到派出所开个死亡证明。再婚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分配
同居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尤其在财产分配方面更是令人头疼的难题。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活化的比喻,解释复杂的概念,揭示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2. 案例背景
小明和小红相爱多年,决定同居生活。他们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共同贷款购买了一辆车。随着感情的变化,他们的同居关系出现了矛盾和纠纷,最终无法继续同居。他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3. 财产分配原则
在同居关系纠纷中,财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不仅仅是两个人分到相同的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贡献和付出来决定分配比例。这就好像两个人一起做饭,虽然分到的饭量不一样,但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
4. 贡献和付出的评估
在评估贡献和付出时,应综合考虑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因素。物质方面包括经济支出、负债承担等,非物质方面包括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小明在同居期间全职工作,承担了房贷和车贷的还款责任,而小红则负责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工作。
5. 财产分配比例的确定
根据小明和小红在同居期间的贡献和付出,可以按比例确定财产的分配比例。小明承担了80%的经济支出和负债,而小红承担了20%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那么他们将按照这个比例来分配房产和车辆财产。
6. 公正公平的原则
财产分配需要公正公平。这就好像一场篮球比赛,裁判不仅要公正判罚比赛中的犯规,还要确保每个球员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得分。同样,财产分配不仅要确保每个人获得公平的份额,还要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需求和生活状况。
7. 解决纠纷的途径
如果同居关系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如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程序可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和合法性。
8. 结论
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通过公平原则、贡献和付出的评估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可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本文的讲解,能够帮助更多人理解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并在面临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参考词汇:
同居关系纠纷 - cohabitation dispute
财产分配 - property distribution
公平原则 - principle of fairness
贡献 - contribution
付出 - sacrifice
公正公平 - justice and fairness
协商 - negotiation
调解 - mediation
法律途径 - legal recourse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名下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分吗
一方死亡后夫妻存款中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婚姻当事人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死亡后的遗产在继承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规定进行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死亡的,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死者遗产的方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活着的一方所有,余下的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当然夫妻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时的处理方法有约定,这时就按照约定分出遗产,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一方死亡时,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分得大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剩余部分由各继承人继承,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约定。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遗产,还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对此,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当事人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合法的工资、继承、赠与、股票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都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已由双方同意后才能够进行使用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只能分配财产的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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