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病是否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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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病是否无效婚姻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不会构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病是否无效婚姻
一方有精神病并不是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才无效。但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宣告是否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宣告不可以上诉,无效婚姻宣告属于终局判决,无法上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病是否无效婚姻
精神病不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但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婚姻是否可以无效
《民法典》规定婚姻可以无效。但是只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法律主观: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关于未登记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是我国基础法律之一,对于婚姻法律有着重要的规定。作为婚姻形式之一,未登记婚姻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增多,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客观、专业、清晰和系统的方式,使用定义、分类、举例和比较等方法来阐述“民法典关于未登记婚姻的规定”的相关知识。
正文
一、未登记婚姻的定义
未登记婚姻,是指未经过政府机关登记而自愿结合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与传统的注重法律程序的登记婚姻不同,未登记婚姻的成立主要依据双方自愿和事实维系。
二、未登记婚姻的分类
根据未登记婚姻的不同情形,可以将其分为两类: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未登记的同居关系。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明确表示意愿并以事实行为推定为婚姻的情形,而未登记的同居关系则是指男女双方事实上居住在一起,但并无结婚意愿或行为。
三、未登记婚姻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登记婚姻并不享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未登记婚姻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在一些方面,如继承权、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会面临困扰。我国法律也对未登记婚姻关系给予了一定保护,如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条规定,未登记婚姻关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
四、未登记婚姻的举例
未登记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A先生和B女士在事实上已经生活在一起多年,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但由于未进行登记手续,A先生在意外离世后,其家庭成员可能会对B女士提出财产继承的异议。此时,未登记婚姻的法律地位将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五、未登记婚姻与登记婚姻的比较
未登记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法律地位、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登记婚姻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在继承权、离婚程序等方面享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而未登记婚姻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权益保护有限。在选择婚姻形式时,应理性考虑利弊,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尾
未登记婚姻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新型婚姻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民法典关于未登记婚姻规定的客观、专业、清晰和系统的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未登记婚姻的相关知识,为解决未登记婚姻带来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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