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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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怎么离婚?
离婚方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认为,香港人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必须要做出离婚方式的选择:
1、如果当事人是在内地登记结婚,则可以选择协议登记离婚或者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不是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则不能够选择协议离婚,只能够选择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的规定,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证的律师办理,国外的律师无权代理。委托书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的规定,委托代理律师的,委托书必须经过上述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人在内地离婚怎么办理
一方是香港居民,另一方是大陆居民的,双方可向大陆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如下:大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明。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还应提供有效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如果双方是在香港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在大陆登记结婚,则双方应就结婚证明在大陆办理公证。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则大陆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另一方是香港居民,因此这种离婚案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想在国内办理和香港人的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之前办理的结婚手续是在国内大陆地区办理。
然后双方一起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香港居民需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两位的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香港人在内地离婚怎么办理
一方是香港居民,另一方是大陆居民的,双方可向大陆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如下:大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明。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还应提供有效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如果双方是在香港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在大陆登记结婚,则双方应就结婚证明在大陆办理公证。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则大陆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另一方是香港居民,因此这种离婚案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拓展资料:
想在国内办理和香港人的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之前办理的结婚手续是在国内大陆地区办理。
然后双方一起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香港居民需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两位的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香港人在内地离婚怎么选择法院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香港人怎么离婚?
我是湖北人,我老公是香港人,我们的结婚证是在武汉拿的,我们现已结婚10年了,我已经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证了,但是不是永久的,也就是单程证,但是我长期居住在深圳,由于我老公在外面包养情妇至今已有8年,也不管家里,为了这个我已身心疲惫,我也不想打什么官司了,只想赶紧离婚,但是香港离婚好像很复杂,我不会,我现在想在深圳离婚,不知道可以不可以?或者武汉离婚的话,可以吗?如果在深圳离婚的话需要怎么办理呢?我们在深圳有套联名的房产,听说有物业的地方且长居地是可以当地办理的,是这样的吗?如果在香港离婚的话,最快时间要多久?深圳起诉离婚的话最快要多久?在深圳办理他们说要居住证明,但是我现在是单程证也就是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是不是永久的,我湖北的户口已经取消了,但是我的结婚证上的号码是以前的湖北身份证的,那么我居住证明要开哪个身份证号的?这种情况离婚的话,怎么证明我现在的身份和以前的同一个人呢?朋友都要我去起诉,但是我只想赶紧离婚,我不想打官司,觉得很烦,如果谁有最好最快的方法香港离或者深圳的都可以给我建议下,谢谢!
香港人要离婚怎么办理手续啊。非要分居1年才可以 吗?很急,谢谢。
你好!要分居1年才可以。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最好就是找一位律师。
你可以委托香港的律师给你办理,香港一般是先签分居协议的,协议内容上是关于财产和孩子的分割,双方同时到场,签完就算分居,分居满二年以后,算正式离婚。因为在香港律师代表法律意见,相当于内地公证机关,他们在场就有效。
在香港,可以向离婚法庭申请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而离婚申请人必须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情况,才可得到离婚令:
1. 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关系,而离婚申请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
2. 配偶行为表现(如肆赌、不顾家、暴戾)令配偶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
3. 配偶连续遗弃家庭最少一年
4. 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一年,而对方愿意离婚
5. 夫妇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两年
温馨提醒:一定要找律师,因为香港是法治社会,你自己一个人搞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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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人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流程?
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流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内地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内地居民的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香港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等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内地人和香港人离婚,单方离要怎么申请
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自送交上述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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