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er Say Never
香港法规规定,凡夫妇其中一人为以香港为常居地 便可向香港的家事法庭 提出离婚的呈请 。於双方交换一定的文件後,家事法庭的法官便会开庭审理。
基本上,提出呈请的一方需於呈请书 上列出离婚的理由,多数为:
离婚的理由
• 分居一年以上并双方同意
• 分居两年以上
• 因对方的不合理行为如糟殴打,夜归,欠债,嗜赌,疏忽照顾家庭等行为
• 通奸 (Adultery)
• 离弃超过一年
呈请人的责任
提出离婚的人仕被称作呈请人 ,呈请人需於呈请书中列明所有有关资料,并将呈请书连同结婚正书正本及有关文件一同送交法庭,法庭会发出一个案件编号以资识别。
其後,呈请人必需将所有文件有效地交到对方即答辩人 手上,这是必需的,因法庭不会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颁离婚令,除非该离婚呈请的理由为离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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