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离婚 房产

提问人:吴永。     发布日期:2024-03-03 02:08:03     浏览: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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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的新婚姻法,婚姻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依照夫妻共同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如果夫妻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房产分割方案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并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过户。
如果夫妻无法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分割。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以及房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且房产证上只有该方的名字,离婚时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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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房产分割nn在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中,房产往往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尤其在北京这座房价飞涨的城市中,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往往是离婚产生的最大争议点。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进行离婚时,律师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北京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中的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nn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双方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以协助双方进行财产调查,查明房产的真实情况和价值,确保离婚产生的财产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分割。律师还可以帮助双方协商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从而减少双方在离婚中的纠纷。nn北京的房产分割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一致困难,可以依法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对于房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另一方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共同使用的房产,应当协商确定使用权归属等。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分割方案。nn北京的房产市场相对复杂,涉及到的问题也相对繁多。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可能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可能涉及到抵押贷款、赠与、继承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房产是通过离婚前的财产转移来躲避离婚分割的,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追溯和追认,律师需要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nn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中的角色也包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力求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策略和建议,帮助当事人在离婚中获得最有利的结果。nn北京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予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达成公正合理的分割方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一位合适的离婚律师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

北京离婚律师房产分割

北京离婚律师房产分割:保障离婚双方权益的法律手段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这一过程中,房产分割问题往往是最为敏感和复杂的一环。在北京,离婚律师的角色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在房产分割方面。

房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是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是婚姻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房产的性质、房贷情况、房产价值评估和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等一系列因素,这就需要离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分割方案。

离婚律师会帮助当事人了解房产的性质和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产归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存在房产的性质不同,如婚前买房、婚后购买的房产等,其归属问题也会有所不同。离婚律师会通过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自己应有的房产权益。

离婚律师会协助当事人进行房产的评估和估价。房产分割的关键是确定每一方在房产购买、装修等方面的实际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离婚律师会通过相关证据和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确定每一方在房产方面的实际贡献,为合理分割房产提供依据。

离婚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房产分割方案。离婚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制定合适的房产分割方案。这个方案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平衡。离婚律师会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进行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房产分割结果。

北京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了解房产的性质和归属问题,帮助当事人确定房产分割的原则和范围;通过评估和估价,确定双方在房产方面的实际贡献;制定合适的分割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离婚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婚前买房、婚后购房,还是购买多套房产,离婚律师都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房产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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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段艰难而痛苦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况下。在北京,许多夫妻因为无法和平解决问题,不得不寻求离婚律师的帮助来处理房产分割事宜。北京离婚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还协助夫妻处理复杂的房产分割问题,以确保离婚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房产在夫妻离婚时通常是最大的争议点之一。特别是在北京这座房价居高不下的城市,房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为重要和有价值的一部分。房产分割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夫妻解决。

北京离婚律师在处理房产分割时,首先会帮助夫妻梳理房产的权属关系。他们会查看夫妻双方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了解每一套房产的具体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律师需要通过搜集证据和相关资料来解决争议,确保房产的归属能够得到合理的划分。

离婚律师会帮助夫妻制定房产分割方案。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律师会提供各种分割方案供夫妻选择。这些方案可能包括将房产以某种比例划分给夫妻双方,或者通过出售房产将资金分割给夫妻。律师会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对每个方案的利弊进行评估,为夫妻提供专业的建议。

离婚律师还会在房产过户和转让过程中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他们会协助夫妻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确保过户和转让程序的合法和顺利进行。律师可能需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中介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夫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离婚律师还会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夫妻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离婚不仅涉及到房产分割,还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划分等问题。律师会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内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离婚事宜。

北京离婚律师在房产分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制定分割方案、协助过户和转让、以及提供其他相关帮助,确保离婚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无论是夫妻自愿离婚还是争议离婚,离婚律师都能够为夫妻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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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先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A苛婷妈妈     发表于 2024-03-03 04:32:24

该房屋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占有一半的份额。

子非鱼     发表于 2024-03-03 04:32:24

这个你可以找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胡聃律师,我必须给他打个广告,虽是律所主任,人嘎实在的,从业也18来年了,一点架子没有,案子处理得还贼地道。你也可以百度一下。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发表于 2024-03-03 04:32:24

相关问题你去法火监理网,他们合作的律师都比较知名߅在婚姻和房产这块做得不错。

闲庭信步     发表于 2024-03-03 04:32:2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该房产是你结婚前购买,所以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是婚后共同还贷,对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你应该对对方进行补偿。

water     发表于 2024-03-03 04:32:24

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异者最关注的就是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价值大,在婚姻财产中所占的比重大,因此,在相当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就是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才起诉到法院的。在我国,房屋的问题又非常复杂,既有公房也有私房,私房中不仅有商品房也有售后公房;既有城市房屋也有农村房屋等等。因此,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比较复杂,笔者就目前我国几类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1、2、3、5、7等5种情况:(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5)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4、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二、售后公房的分割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只办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确定房改房的所有权人时,并不能仅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综合地作出认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1、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一些城市如上海、北京等,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一些省、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做法,可区分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三、商品房的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笔者参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释,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如,罗小姐与谢先生2000年结为连理,2002年二人花了70万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房产证上只写了谢先生一人的名字。到了2005年,二人关系逐步恶化,准备协议离婚。此时,该房屋的价值涨到120万,但还有30万的贷款没有还。改房屋如何分割?此时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90万元,每人可分得45万元。如果谢先生要房子,应补偿罗小姐45万元,由谢先生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5、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第三章部分对此已有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 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请问丈夫的观点是正确的吗?笔者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入了产证,而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这种举动可以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对此,某些省市的高级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要房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四、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五、农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以上笔者对目前我国几类房屋在离婚时的产权归属和分割办法一一做了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敬请给与批评指正。

肉小萌     发表于 2024-03-03 02:28:16

可以追回,你丈夫处分的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婚姻法律师金英杉

打桩人     发表于 2024-03-03 02:28:2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丈夫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商蓓律师

cultman     发表于 2024-03-03 02:28:21

建议电话联系我们律师,电话你知道的

丁丁     发表于 2024-03-03 02:28:21

你好,有权追回。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你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有需要可以点击我的名字联系我。

李静贤     发表于 2024-03-03 02:28:21

法律分析:由于房屋拆迁房产金额巨大,往往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如果是私房,就必须确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房应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房也应由个人所有。如果是公房,我们应该检查当地拆迁政策,看补偿中是否考虑到了共同居民的因素。拆迁补偿由取得权利一方所有。如果婚后取得公房,赔偿既属于夫妻双方,又由夫妻双方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Aaron     发表于 2024-03-03 02:28:55

正文: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公告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北京京籍家庭购房条件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


(1)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


(2)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


(3)京籍无房家庭。

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

北京京籍家庭购房条件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


(1)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


(2)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


(3)京籍无房家庭。

购房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现役军官、武警警官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和军官证或警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发表于 2024-03-03 02:28:57

法律分析: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
(1)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
(2)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
(3)京籍无房家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愛吃嘚喵     发表于 2024-03-03 02:29:05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公告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_北京京籍家庭购房条件


1、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2、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3、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可在通州购买一套住房:


(1)已有1套住房、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的京籍家庭。


(2)已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社保或个税的京籍家庭。


(3)京籍无房家庭。

_购房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现役军官、武警警官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和军官证或警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XGHong     发表于 2024-03-03 02:29:05

我离婚那会儿就是,父母的回迁房,婚后下的房子,登记在我名下,离婚时人家也要分一部分,是找中嘉律师事务所胡聃律师处理的,从业18来年了,经验相当丰富,为人随和,还没有一点架子。想了解详细些不妨去百度搜下。

花千骨     发表于 2024-03-03 02:29:43

给你推荐个法律平台,叫法火监理网,身边朋友一般处理官司都去那找律师߅他们给推荐的律师相关度非常高,而且律师靠谱,办案能力强。

水中月     发表于 2024-03-03 02:29:43

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后取得的房屋进行分割,通常一人一半,

有三种解决方法:


1、按份共有,各50%产权;


2、卖房,价款各一半;


3、一方取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给另一方补偿,这要求双方对补偿的数额能够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对于房屋如何分割争议较大,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的裁判规则与上述三种方式基本一致。 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北京盈科于增华律师团队

Ευαίσθητο άτομο     发表于 2024-03-03 02:29:43

法律主观:

买了 共有产权房 离婚时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划分,享有双方当事人就其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可能会由双方平均分配。房屋难以分割的,可以就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予以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李泽鑫     发表于 2024-03-03 02:30:00

法律主观: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
二、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
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目前北京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
五、六千元左右。至于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

TraveIer     发表于 2024-03-03 02:30:20

法律主观: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
二、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 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目前北京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
五、六千元左右。至于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

温柔的谎言     发表于 2024-03-03 0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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