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无效民事行为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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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而无效婚姻指的是:“《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无效民事行为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意思无效三种情形,而无效婚姻则是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行为只是无效民事行为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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