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夕
遗产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继承并登记在其名下 属于遗产 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好。
水中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男方父母去世后分给男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男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男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回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先生取得该房产,则王女士可获得房产现值的一半50万元,扣除王女士应当承担的23万元债务和应返还给张先生的6万元首付款后,张先生仍应支付给王女士21万元经济补偿。
王女士咨询:2000年刘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一直居住在刘先生母亲的一套平房。 2001年刘先生母亲去世,遗嘱中说“将此房屋仅归刘先生一人所有,不给予王女士。 ”2007年该房屋由于旧城改造被拆迁,双方决定选择拆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0万元。2008年因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问该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回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刘先生继承的其母亲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组成。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归刘先生个人所有;而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四、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方先生与梁女士经人介绍现已结婚两年,并有一个三个月大的孩子,其间两人关系平平,最近梁女士发现男方态度更加冷淡,还有意疏远她,并提出了离婚,原因是不想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一开始梁女士不愿离婚,后发现原来方先生一直和另一女子有联系,而且关系暧昧。虽然方先生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呢?小孩未满一岁,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回答:男方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提出离婚时也无过错,女方不能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孩未满一岁,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嘉宾访谈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因分割财产造成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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