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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扩展资料:
法律修订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废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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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如果登记了的,肯定是重婚罪,不管同居多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构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配偶的当事人已经结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与配偶分居或正在离婚诉讼状态;
2、该当事人主观上故意实施了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3、实施同居行为的公示程度应达到以夫妻名义,或者说公众通过同居者的日常表现,已经可以作出他们就是夫妻关系的判断。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要件,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才构成重婚罪。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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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本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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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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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不公平的。不是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而是得不到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婚姻法四十六条的情形。仅仅是婚外性行为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而且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的法律制度下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救济方法。因为中国也不支持夫妻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中国的法律还很不健全,法律空白、漏洞还非常多。像这种不公平的事情还很多。越了解中国法律、越研究中国法律越会发现这一点。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呼吁完善法律法规,以我们的微薄之力为中国法治进步做一点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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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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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要离婚,女方收入低可不可以要求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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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参考资料:
姜
是你理解有偏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重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它解决的是婚姻法律关系问题,其意义在于可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上的适当补偿,使过错方(重婚一方)承受财产上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重婚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你由此疑惑“重婚是不是就不犯法了”,我不清楚是怎么有这种想法的。法律责任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种,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若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就将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比如你说的这情况,重婚者既违反了婚姻法,又违反了刑法,因此,既要承担婚姻法上的民事责任,又因其犯下重婚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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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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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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