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英
不犯法。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案例:张女士与王先生2010年相识相恋。2011年因王先生不想要孩子,而张女士执意要孩子,双方产生分歧后分手。2012年张女士在医院生育一子,生育后一直由张女士抚养,2017年,张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先生表示他本来就不同意生出孩子,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的,他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问法网特邀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无论男方是否同意生育子女,只要子女出生,男方就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所提的离婚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微一笑很倾城
不犯法。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案例:张女士与王先生2010年相识相恋。2011年因王先生不想要孩子,而张女士执意要孩子,双方产生分歧后分手。2012年张女士在医院生育一子,生育后一直由张女士抚养,2017年,张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先生表示他本来就不同意生出孩子,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的,他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问法网特邀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无论男方是否同意生育子女,只要子女出生,男方就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所提的离婚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男方因此而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男方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 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