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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实施已经近半年,在这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中,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到底有哪些规定,我们必须要知道呢?笔者在此罗列了十点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进行时#
一、婚姻自由与彩礼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我国提倡婚姻自由,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如今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婚姻关系中的“彩礼”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年轻人因为彩礼而头疼,也有很多年轻人被“彩礼”所难倒,那么结婚收取彩礼到底允不允许?
结婚彩礼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风俗,出于对风俗的尊重,我们国家并不一刀切的禁止结婚收受“彩礼”,法律绝对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如果男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给付适当金额的彩礼,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彩礼”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即婚姻自由前提和适度给付彩礼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和痛点,《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明确了(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般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属个人所有;(2)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该部分不予分割,这里强调的是因受损而取得的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赔偿、补偿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指示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也属个人财产,注意需要以明确归个人;(4)一方专用生活物品指个人的衣物等非共用的生活用品。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也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债务情形不同,因此民法典无法罗列所有情形下债务负担的方式。民法典在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在此总结为几个方面:(1)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在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都属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离婚的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释:离婚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笔者在日常接受咨询时,问题占比最多的就是离婚方面的咨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外,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在法院驳回准予离婚请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五、子女抚养费负担、范围与支付标准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而言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也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进行调整。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释:夫妻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诉讼离婚的,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违法一方的惩罚,以及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七、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笔者经常遇到离婚咨询时妻子一方提出,我老公经常赌博,或者说我不知道我老公有多少钱,他的钱都事先转移了。《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遇到这种情形时的保护做了规定。只要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发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在这个问题上,夫妻一方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比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现对方有挥霍行为,可以让另一方写保证书、悔过书,在保证书、悔过书上把事实描述情况,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八、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释:《民法典》对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时,继承权的丧失和限制做了规定,对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法律也赋予了在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悔改、弥补过错后,恢复继承权的规定。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释:现在出现很多不抚养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
十、口头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释:我们国家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是:(1)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条件是:(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见证遗嘱的能力,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2)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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