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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您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原、被告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原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给付了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前提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故未能组成家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了数年,且系原告悔婚,彩礼应由被告适当予以返还。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及铂金戒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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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谁先提出的分手,如果是男方提出,可以跟女方协商看看能不能退还彩礼或部分退还。
如果是女方提出来的分手,估计要按照习俗退还彩礼,毕竟彩礼是对结婚的一种承诺,只有履行婚姻才能得到彩礼,不想结婚自然要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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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结婚了,彩礼应当退还。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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