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拒绝鉴定,也不等于能够就此逃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指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可以完全不用承担举证责任,相反,申请方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足以使人就被申请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产生合理的怀疑。在被申请人能够做鉴定而不予配合,使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再进一步提供成立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进行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又明显对被申请人不利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亲子关系成立的推定。
非婚生子拒绝亲子鉴定: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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