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居证据,能否推定为亲子关系

张继

张继

不能。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如对方拒绝,可推定为有亲子关系

花仙子

花仙子

【案情】甲男与乙女恋爱后同居,十个月后乙女生下女孩小云。后甲男借故推拖、不与乙女结婚,甚至拒绝支付乙女与小云的生活费。乙女迫于生活,遂以小云名义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与小云的亲子关系,并要求甲男支付孩子抚养费。庭审中甲男承认其与乙女曾同居生活的事实,但以同居生活短暂且未结婚为由否认小云系其女儿并拒绝做亲子鉴定,那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的推定原则来推定甲男与小云存在亲子关系呢?【分歧】

对此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不能强制进行,不能适用证据推定规则,否则便是强迫了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违背了自愿原则;而且可能侵犯了人权(个人隐私权)。案件中原告小云系非婚生子女,更是无法确定其与被告甲男的亲子关系,应驳回原告小云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以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甲男做亲子鉴定,但原告小云的法定代理人乙女与被告甲男曾同居生活,从同居时间到原告出生这段时间乙女并未和其他异性接触,从时间上推算,被告系原告生父极大可能性;被告亦未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审理中,被告甲男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确认原、被告间的亲子关系,被告应承担原告的部分抚养费。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保护,使亲子鉴定制度与家庭稳定、社会进步关系密切。一般而言,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婚姻关系的存在进行推定,并以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儿童成长为推定的价值基础。但对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

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是否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孕可能的基本事实;我们不能要求原告承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全部证明责任,因为被告若不配合,亲子关系无法通过鉴定来确认,便缺乏直接证据,这对原告来说意味着的便是败诉,不公平。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能够证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间有同居和受孕可能的事实,就应认定原告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此时,即可以发生举证责任的移转,由否认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而,当非婚生子女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时,如相对方否认亲子关系并且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应推定不利于相对方的事实成立。即使在生父人格权与非婚生子女被抚养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保护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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