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茜
广州律师:
你讲讲情况
开心就好
建议完善你的问题。
妖孽.
离婚有两种方法,若双方同意,可以协议离婚,这一种方法成本及时间最低的。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当天就可以办好。
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6个月左右审完。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该类证据,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若没有此类证据,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若事情较复杂,因为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及子女,对专业要求很高,最好你能找一个专业律师帮你,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是否能赢官司,要看你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
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
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
若无财产纠纷,法院会收300左右诉讼费。
若有财产,超过20万以上的财产部分按0。5%收取。
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支付或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李冬梅
协议离婚的话,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财产分割情况,如果没有共同财产的话,就写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注明哪些财产是属于各自财产,以免到时候发生争执。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注明女儿和未出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写明不直接抚养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支付的方式是汇款还是直接给现金等细节问题都要写清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把离婚的意愿写明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都写清楚就可以。
少英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律师提供一下咨询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哈哈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数额等进行约定。协议约定:“婚生女***抚养权归***所有,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即可。
月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你离婚的问题主要是孩子以后的抚养费需要怎样解决的。如果你觉得你可以自己把孩子养大的,你就可以一分抚养费都不要的,只要孩子的抚养权的话,这样你现在的老公也没有太大的障碍了。如果要上法院的话,你就要证明你老公的这种成天打游戏或赌博等什么的不合适孩子的成长什么的话了。
钱多多
你有工作么?女儿有多大?一般女孩子都会归女方的,除非你这头放弃,只要你争取,就回归你!
大音希声。
问题的关键不是怎么写,要对方同意才是关键
坚持
1、如果你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6个月不能离婚,除非女方同意;
2、如果你是女方,可以离婚,如果要求女儿归你,就写女儿由你监护,男方每月提供抚养费多少,每年年初一次性支付。
大虎
你想问什么呢??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归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起早一份离婚协议,针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进行具体的明确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需一方起诉到法院。
sGaQh
具体是咨询什么呢
刘云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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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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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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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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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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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
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外离婚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3、离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 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1]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编辑本段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原因
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 ,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①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离婚的法律特征: A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 ,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 ,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B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须存在婚姻关系。 C 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美国,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可以就其离婚及离婚后的各种事宜事先达成协议 ,由法院批准。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大约超过95%),采取事先协议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决。 离婚的理由(条件)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
白马王爷
可请律师帮助处理相关事项
余书会
你无权冻结他的财产,也无权查询。除非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关键是申请财产保全要由申请方提供线索,如果你连线索都没有的话确实不好办。
花姐SaSa
仅仅因为你老公有外遇,你要冻结他的财产是不可能的。
我建议你找人或者你自己去弄些你老公搞外遇的的证据来,到时离婚起诉,因为你老公外遇是过错方,分财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起诉离婚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目前,你不知道他的财产究竟有多少,既然他搞外遇的话可能藏了很多私房钱,其中,也不乏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你可以请个律师帮你查,毕竟有些东西你以公民个人身份可能查不到信息。
昱辰
起诉离婚的同时应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应详细咨询一下相关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比如获取相关有利于您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法律偏向无过错的一方和妇女儿童的一方,这样离婚时您可以多得财产,---“不打无准备之仗”!
李锡国
拉住他的心 什么都回来了
东明
你无权冻结他的个人账户!建议你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根据
十
七,
十
八,十九条规定;首先要判定你的财产是不是你自己的还有婚前婚后的关系;理顺清楚,就能搞清楚了。离婚时很麻烦的事情!离婚后造成的后果很多都是预料不到的!如果你想不在婚姻问题上觉得老公处理不公平的分割财产!建议直接使用法律!
stephen
1.要记录下证据,并将孩子提前告知劝说好,证明下自己有经济来源,可以供养孩子
2.正如楼上所讲,可宣告他失踪,【失踪: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这样有点慢,最好法院强制执行。至于财产分割,可参照二楼的...这婚一定要离,即使亏点钱,也要摆脱这种恶棍。
ly
1、小孩归对其成长教育有利一方,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婚前财产归个人;
3、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均分配;
4、女方花费的医药费男方有义务支付;
5、如女方对家庭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多分。
z
我的回答如下:
1、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考虑到最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根据这一标准来判定,象你说的情况,就是男女双方各有长短,但是12岁的孩子一般也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2、就算那男的不回来,也可以起诉离婚。让女方自己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通知男方和他的家人的。当然最好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实在找不到就申请失踪,不过有点难度。
3、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共同财产除掉共同债务后,在平分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孩子和妇女。
4、如果女的确实没有劳动能力的话,可以跟法院要求男的多出钱,但不会很多。已经欠下的,属于共同债务。
美好&年华
我是十八年执业律师为你答复如下:1孩子可判给女方。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如不给可以起诉判决后强制执行。2不是可以离。但须公告送达,费用多点。3是彩礼不退,陪嫁物品归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均分。女方看病的款项由男方承担。
安静的等待
1、孩子已满10周岁,跟谁生活需尊重孩子的意见。
2、男方如果失去音信,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然后再起诉离婚。
3、在他不出面,通过宣告失踪来离婚的话,共有财产暂时是不能分割的,所有财产由女方代管。
4、女方看病的费用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男方应当承担一半。
婷789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方法:分居继续保持下去,维持两年;并且有(二)(三)两款的行为,如果找不到人,那就只能坚持4年了,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可以离婚!
3、孩子的监护权不好确定,因为女方已经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了,而男方有打骂孩子的行为,而且有赌博的不良嗜好,所以不是没有机会。
4、《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女方可以得到维持生活的费用。
5、财产的分割首先是要明确财产的数额,现在女方什么都不知道,不好处理。先想办法摸摸他财产的底吧...
6、注意:财产分割的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算。
7、找个律师吧,一个带病女人离婚不容易啊!
张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是男方私自所借,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
建议你到广东婚姻法律网查看本律师“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文。
慧娴洲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都平均承担,如果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并且未用在家庭生活,则由其个人承担。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筱蕾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
男方没有用于夫共同生活的话,女方无需承担。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袁权
这不能用推测来解释,除非你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是他的个人行为,他的债务也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阿萨姆
对外应该承担,但可以找男方追偿。
心软有错吗?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文雅居士
女方外遇,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不成。女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调节,如果男方坚持不离,法院会判决不离婚,两年后女方可再次上诉要求离婚,两年时限到了,法院会判离婚。 女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如果要求赔偿,得到赔偿才愿意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上,法院是根据婚姻一方有过错和无过错,还有弱势方强势方这两个标准来算是做参考衡量的,女方有外遇(此条件在法院上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女方属于过错方,男方属于无过错方,女方有工作,男方在家待着,在经济上,女方属于强势方,男方属于弱势方。 男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赔偿,基本上法院会偏向无过错和弱势的男方,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偏向男方。打个比方,好比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房产,存款,汽车家电都算)值个100万块。法院判分割财产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偏向无过错方的弱势方的男方。可能给男方分60万,女方40万,也可能给男方70万,女方30万,总之根据具体情况,说不准到底怎么分配,总之会偏向无过错方弱势方。 你说男方提出要求赔偿之类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基本上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范围内赔偿,也就是多给男方分点财产之类的办法,都是从财产分配上划分。 孩子抚养权方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有争夺的。一般是谁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女方有工作,男方没工作,女方有优势),谁平时更多的在照顾孩子(是男方还是女方?),谁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男方女方离婚后生活环境谁比较好?男方没工作,女方优势),谁没有过错(男方没过错),大概是从这些方面参考做判断。 抚养权方面也要看具体情况,男女双方都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抚养费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一般都能协商稳妥吧),根据孩子生活所需费用,未获得抚养权方的收入情况,从这两个条件着手分配。一般法院判定的话也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一个问题,结婚证被藏起来了,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民政局登记过合法夫妻是有记录的,他们也可以给你开证明。
小庄
不要急,我一点一点慢慢和你讲来。
1、离婚应诉书和答辩状是两种性质。应诉是表示同意对方的观点要求,直接同意离婚。
而答辩状是在同意的基础上,有不同的诉讼观点。让法院有个重新的审定认识。
2、根据你上述种种原由,只要可以归纳进去的问题因素,都可以如数写进去。另外在每一点上,最好能提供最有效充分的证据、材料。对审理过程中,才最有信服力。
3、在整理好答辩状的同时,最好找一位律师帮你把把关。准备的会更充分一些。
桐宝
我觉得就是第一个如上面回答,剩下你说的没有借条这些东西我觉得写不写去参考你的律师,个人觉得没必要写,不过你可以问问你律师,不过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地方,你有什么可以证明呢?人证、物证什么都没有,不好写的。多次被家暴有没有医学鉴定证书?或者自己身上是否还有证明的被伤害的地方。不然会对你很不利。到时候上法庭可以请你兄长他们出庭作证,陪审员估计会听取你的意见,证明的人越多对你就越有利。
张晓东
两口子过了二十年闹到现在这样,你能说自己一点儿错也没有吗?与其应诉,不如找到你的丈夫协议离婚吧,毕竟孩子都这么大了,人是有感情的,能够让他撤诉是最好的,说实话你说的那些理由让人看了是很气愤,但是这样的男人你也不离婚,不要说得好听是为了孩子,现在连孩子都不愿意为你做证,你自己在丈夫的面前一直是个什么形象,你自己反思过吗?这样的你还能让他对你有感情吗?感情早都没了还不离婚,也难怪人家去起诉你了!
赠花留香
如果能证明对方出轨或家暴,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建议联系当地律师介入帮助为好。
小庄
婚姻问题是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才是不同的!”。幸福的婚姻是构成幸福家庭的特殊的秘密内核;幸福的婚姻能够使人健康长寿,这是世人公认的道理和法则。从医学、行为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等科学研究,一致性的分析认为:言语上经常表白后悔和失败的婚姻,以及不良的夫妻关系,会导致许多麻烦和健康问题。“理解和宽容是化解矛盾的灵丹妙药,克制和温存是包扎心灵创伤的有效绷带!”;特别是心理品质的健康状况,是与伦理、道德齐名的素质内涵,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现代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且,涉及到子孙后代诸多问题,如果用“连锁反应”一词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可见幸福的婚姻是何等的重要!
有人说幸福的婚姻是靠男女双方共同营造,共同建立的,跟算命合婚没关系,如果真是这样,古语说得好,只羡鸳鸯不羡仙,所以试问天下间,有哪对夫妻不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也有人说姻缘天注定,该嫁给什么人,该娶什么样的人,一生该结几次婚,该离几次婚都是早就注定好的,是无法改变的。这两种观点只能说各对一半,从命理学的角度来说,幸福的婚姻与男女双方八字的匹配程度是有直接的关系。在命理上克夫的女命是八字带伤官又见官,身旺官弱比劫多,身弱官杀旺,官星被合或被冲克。克妻的男命是八字财弱被劫,身弱财多且旺,身旺财弱劫财羊刃多,财星被合或被冲克。男女八字带的墙外桃花多又旺等都是造成婚姻不顺的主要因素。可见夫妻双方八字按命理合婚法则能匹配的婚姻是何等的重要!
指迷居士,真实姓名许世有,男,1983年生,祖籍福建。字解玄,号指迷,著名预测师,择日师,命名师,风水师。自幼热衷于易学,曾游走四海,拜访名师,对周易、相学、八字、日学、姓名学、风水学等预测学科有深层次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真正的运用易经文化为人指点迷津、排忧解难。是权威网站认证的命理学专家。
你也可以上百度贴吧,指迷居士算命吧去看看,有很多预测实例。
所谓命,就是一个人生下来,这一生要做什么,是当农民呢,还是做官,或是商人……这就像一个人生下来就是宝马汽车,或者是自行车一样,是注定的。而运呢,运就是人在世界上所经历过的各个时间段,运又分大运、小运,大运五年一更换,小运一年一换、流年则是我们所经历过的每一年。命运合在一起就像是一辆车行驶在路上一样,所经过的路就是大运,路是平坦的,就顺,崎岖不平的就曲折坎坷。
有人说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也有人说命运是注定的,是改变不了的,这两种观点只能说是各对一半,如果命运真的是能靠自己把握的,试问天下间除了傻瓜跟精神病患者以外,有谁不想好好把握自己的命运出将入相,有人会说,既然是命中注定,那如果不去工作,不去赚钱,钱能从天上掉来吗,事实上,每个人都不是孙悟空,都在五行之中,每个人出生后,八字已定,其一生的大运也就注定,八字的金木水火土与一生的大运也都将受到地球磁场的支配,很多人应该有过这样的感受,当行到好运的时候,由于受到地球磁场的影响,自然也就会有很大的动力去拼搏,去努力,遇到的都是自己的贵人,都是对自己帮助很大的人,由于运气行的好,跟命里阴阳五行平衡了,睡觉都能睡得特别香,当大运行得不好,整个人也就会变得很颓废,缺少努力赚钱的动力,遇到的都是小人,处处跟自己作对,要婚姻没婚姻,要事业没事业,经常失眠。北宋宰相吕蒙正所著时运赋更能说明这一切,万般皆是命,算来不由人,蛟龙未遇,潜身于鱼虾之间,君子失时,拱手于小人之下,天不得时,日月无光,地不得时,草木不长,水不得时,风浪不平,人不得时,利运不通。 命运到底是注定还是能改变,来打个比方,比如一只鸡,从蛋壳出生后可以通过后天的精心饲养,使它成长得更好,更大,更强壮,但是鸡始终是鸡,再怎么努力饲养也不可能养成鸭或变成牛,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改变去实现属于自己命中注定的最大的成功,但不是每个人去努力都可以做将军,不是每个人去努力都可以当皇帝,命运合在一起就可以看到很多的现实故事,有的人命理格局高的,虽说做了官,但运气行的不好,所以官做的很不顺,处处有人给他穿小鞋,官越做越小。而有些人命理格局低,则是农民,可是运气行的好,所以生活很幸福,种地风调雨顺,打工年年有余。 易经是中国流传了五千多年的魁宝文化,是任何人都无可置疑的,周易算命不是为了简单的了解自身的命运,而是在知道命运的基础上还要知道去做到如何趋吉避凶,破祸成福。比如某人八字金旺木衰,最宜行东方木运,事业方位上也最适合在自己出生地为准的东方城市发展,所谓财在东方人往西,走错方向失良机,如果这个人不懂周易的,又往出生地的西方发展,加上大运不好的那不是破财就是疾病,就算大运很好的,本来应该一年赚1千万的,可能只赚了5百万,方位差一线,富贵不相见,可见算命的境界不在于算得准,而是应该在算得准的基础上如何做到改变命运,趋吉避凶,少走弯路,以尽快求得属于自己命中的最大富贵,快速走向属于自己的成功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