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萍
你的离婚起诉中关于《婚内忠诚协议》应用的法规(民法通则24条,55条)是有弊病(法律并没有保护婚姻法范围的《婚内忠诚协议》的条款),所以法官自然不会支持你得诉请。应该引用的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果一审再审的你还可以更换诉状和起诉要求,如果已经依据完成了一审程序的,去了二审上诉,中级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你的;只有半年后另行找一个懂得婚姻法的律师、或者到户籍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免费的),重新写就诉状和诉请才行。
梦雪初星
一、婚姻问题一般涉及三个方面,1、婚姻,2、子女,3、财产。
二、离婚,法院掌握的界限是感情,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子女,法院掌握的原则是子女给谁对子女成长有利由谁抚养。
四、财产,法院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另外,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上述意见供参考。
赛丽曼与哈丽曼
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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