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后的黑眼圈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就禁止近亲结婚,但只是规定“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至于“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遵从当地习惯。真正禁止近亲结婚的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附: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