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怡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王某(女方)与贾某(男方)曾是夫妻。双方于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的是男方贾某的名字。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
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离婚后,房屋归王某,王某给贾某房款十万元。如王某无法支付房款十万元,贾某有权卖掉此房,卖得房款各分50%.
由于经济因素,双方未能去房管局办理该房转户手续。现房屋产权证权利人的姓名仍是贾某,且房屋产权证等手续仍在贾某手中。为防贾某擅自处理房屋,王某向房管部门提出请求:
1.在该房权利人姓名贾某未变更之前,应把房屋约定归王某所有的约定存入户籍档案;
2.如果贾某自行卖房,则应予以制止,停办转户手续。
房管部门应否支持王某的请求,有何法律依据?
解析:
房管部门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的,应马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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