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念佛
民法典对离婚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坚决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有效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起诉多次,却迟迟离不了婚的情形;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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