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義
1994年2月1日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承认,之后的都不承认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秀才
1、婚姻以登记作为有效条件;
2、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
0.99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欧阳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之后,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果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现在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1994年2月1日以前,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是以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标准的,也就是说实质要件都是满足的,只是形式要件不完整或欠缺。实质要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5)禁止患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的人结婚和患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的人在传染期间结婚。
达到以上的五点条件的可以算作事实婚姻。当然现在法律已经不适用事实婚姻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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