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人生
1.妻子有权决定终止妊娠,不需要向丈夫赔偿。
2.妻子有权决定生下孩子,丈夫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3.丈夫没有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也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4.丈夫没有权利阻止妻子生下孩子。
5.丈夫有权要求离婚。
一、男性有生育权
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法第三章
第十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十
七、十八条,都对生育权作出了规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权是没有疑问的。
二、男性生育权要通过女性实现
一般来说怀孕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男性生育权是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需要另一方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实现。这种自愿不仅体现在怀孕时,并且应当体现在从怀孕一直到胎儿出生这段时间内。胎儿孕育在女方的体内,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这两种权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否则就是对女方基本人权的漠视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滥,使男方的生育权凌驾于女方的基本权利之上。所以说,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不但要有男方的意愿,也应当有女方自觉自愿的配合,而且这种配合从怀孕到小孩出生这段期间都应当是自觉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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