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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楼上的意见.根据司法实践,
1、房屋产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所有权证,因此,该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8万元出资,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要举证证实出资属于夫妻共同投资行为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福利分房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交款收据上一般都是老人本人的姓名,如果老人不参与诉讼或老人不认可房屋的出资来源,即使夫妻同时认定出资是夫妻共同,法院也不会认可,不会在判决中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2、抚养权问题,根据你的反映,孩子今年要考大学,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已被明确为“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因此,如果双方在子女高中未毕业前提起诉讼离婚,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将仅仅被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根本出发点仍然应当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必须在征求该子女的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因素妥善处理。从本案来看,男方仅仅在抚养条件这一个因素上占据优势。
3、女方是否有过错问题。没回家过节属于家庭琐事,不能认定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也不能认定属于女方的过错。
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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