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法律分析:
一、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福田区农园路30号香蜜公园西门
二、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原区检察院);
三、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与南头街交叉处(西南角);
四、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3楼1305室;
五、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4区龙井二路99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
六、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龙岗区清林路93号园林大楼2楼;
七、龙华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园综合楼1楼;
八、坪山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东纵路145号旭丰楼东座9楼(国税大楼);
九、光明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三楼
十、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大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蓝色妖姬
外地户口在深圳去哪办理结婚证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外地户口在深圳去哪办理结婚证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地户口在深圳结婚证办理点:
一、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福田区农园路30号香蜜公园西门
二、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原区检察院);
三、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与南头街交叉处(西南角);
四、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3楼1305室;
五、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4区龙井二路99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
六、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龙岗区清林路93号园林大楼2楼;
七、龙华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园综合楼1楼;
八、坪山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东纵路145号旭丰楼东座9楼(国税大楼);
九、光明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三楼
十、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地址: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大厅。
外地户口在深圳办理结婚证要什么手续
男女两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持有深圳市的户口,才可以在深圳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时带上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深圳市,在深圳市是办不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富哥
一、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福田区农园路30号香蜜公园西门
二、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原区检察院);
三、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与南头街交叉处(西南角);
四、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3楼1305室;
五、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4区龙井二路99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
六、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龙岗区清林路93号园林大楼2楼;
七、龙华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园综合楼1楼;
八、坪山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沙_社区东纵路145号旭丰楼东座9楼(国税大楼);
九、光明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三楼
十、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联系地址: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大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上一篇: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下一篇:法院电子离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