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阔天空
亲亲 您好 《民法典》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即据此认为可以撤销赠与,收回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产。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的赠与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离婚时,是两被告离婚的附加条件。说白了就是一方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安排做出的一种妥协让步,是双方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如果允许一方可随意撤销赠与,就破坏了双方离婚协议的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同类指导案例中也指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女儿即本案原告,赠与行为是离婚所附的条件,如果撤销也必须双方同意,而不能单方任意撤销。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及相同指导案例为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04投保须提供资料
起诉状、保全申请书、证据资料: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
05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一)《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小庄
不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女已满18岁的话,不再受养父母的受养关系,养父母也没有取回其赠与的房产的权利。
徐九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夫妻离婚后,养女18岁以上的房子,应当归其本人所有。而对于已经满18岁的养女来说,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房子留给自己;如果不想留下来,可以将房子归还父母。此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独特零距离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要回需经过养女的同意,否则难以要回。
阿狸
养父母离婚了,只要把房子给养女了 ,如果是形成合同了,那是无法要回了。
未来是未到来
只要有合理的证明可以要回你的房产。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芳芳
如果有协议,并且已经完成过户,产权已经转移,属于养女的个人财产,无权要回。但养女愿意回赠就可以。如果还没有过户,可以反悔不赠与给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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