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离婚可以分割吗

周杰

周杰

法律主观:

养老保险离婚可以分割吗?一般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有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还很远,那么,根本就无法预测将来的养老金到底有多少,还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处于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
三、是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第一种情况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尚未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不存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因个人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业缴交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返还给个人。依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交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法律客观: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此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两种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多大争议。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我们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放到自己的个人工资账户中。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但不能因为这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对其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可以采取衡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特定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金资金数额是衡平的基础。同时,在衡平这种不可预测的养老保险金时,不能简单打乱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秩序将其一分为
二,而是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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