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与离婚

代思羽

代思羽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长期而产生分居诉求离婚的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是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就可以被法院判令离婚。


一、分居的判断因素

夫妻同居生活是维护感情的关键要素,分居是反映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征。同居主要指夫妻双方同屋居、同桌餐、同床寝等共同生活行为。现实生活中,认定夫妻分居,通常综合考虑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导致分居的原因、分居的时间等因素。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指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如不再同居一室、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互相合作等;从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看,可能是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但可以据此判断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分居限于因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从夫妻分居的时间看,必须是连续不间断满足法定时间的分居,不是时断时续或者周期性的分居。


二、分居可否准予离婚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客观上存在分居的事实,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已不存在性生活、生活上关心照料等具有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分居的主观意愿,分居不是由于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例如因为工作、学业、就医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等不构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事由。
三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满2年。以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客观标准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2、首次诉讼不判离后分居满一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法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苏怡

苏怡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长期而产生分居诉求离婚的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是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就可以被法院判令离婚。

分居的判断因素

夫妻同居生活是维护感情的关键要素,分居是反映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征。同居主要指夫妻双方同屋居、同桌餐、同床寝等共同生活行为。现实生活中,认定夫妻分居,通常综合考虑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导致分居的原因、分居的时间等因素。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指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如不再同居一室、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互相合作等;从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看,可能是夫妻双方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但可以据此判断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分居限于因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从夫妻分居的时间看,必须是连续不间断满足法定时间的分居,不是时断时续或者周期性的分居。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客观上存在分居的事实,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已不存在性生活、生活上关心照料等具有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分居的主观意愿,分居不是由于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例如因为工作、学业、就医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等不构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事由。
三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满2年。以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客观标准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首次诉讼不判离后分居满一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法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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