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
一、离婚救济
(一)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二)离婚经济补偿权
《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为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可以减轻另一方的家务负担,有利于其安心工作,并节约家庭开支,进而间接增加家庭财富。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为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过错的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的范围
(1)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2)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离婚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过错行为,即是对婚姻法公序良俗的违反,因而均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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