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权国内外研究现状?急!

Haq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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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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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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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侵权,即配偶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三是民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一、影响夫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观念问题。大多数人讳言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是夫妻间的事,属于个人的私事,正所谓法不入家门,完全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介入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况且,夫妻间即使发生一些矛盾,出现一些侵权行为,只要一方没有提出离婚,就说明这种矛盾和侵权并不重要,或者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予以默认,这完全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根本没必要介入。其实不然,夫妻间被侵权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内救济途径状告无门,而不得不放任这种行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已成当务之急。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丈夫不抚养妻子,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给抚养费,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普遍认为夫妻一体,怎么赔?怎么给?给了也是共同财产。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二是立法问题。现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法定个人财产制为例外,虽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无法界定。若发生夫妻侵权行为,赔偿问题无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为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成为追究婚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为保障夫妻间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法律应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这一点在现行婚姻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和缺憾。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做出了规定,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离婚,与婚内侵权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新《新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对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够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则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现象,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一般是无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间内部的一些侵权行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难知晓。也就是说夫妻间被伤害方处于某种考虑,对这类侵权行为予以默认,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长期存在。这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沦丧了社会道德,而且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维护家庭稳定的社会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稳定对于社会至关重要。俗语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说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也说明了一个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重要性。但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由此而来的单亲家庭增加,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纠纷也随之增多。离婚不仅是家庭内部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婚的主要原因之
一是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过错侵权。一个家庭之所以支离破碎,最终走向解体,决不是偶然的,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它是夫妻间矛盾无法调和的最终产物。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章“婚姻家庭关系”中,虽然对夫妻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仅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3条、44条、45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重婚行为,做出一些规定,提出一些救济措施。婚姻法对夫妻间侵权规定较少,且救济手段单
一,仅限于行政和刑事“救济”,如何进行民事救济始终是空白。由于夫妻间的侵权决非以上几种(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财产权等),而且基本上属于民事侵权。由于缺乏民事救济的途径,绝大多数的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主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虽然夫妻间协商解决相互间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协商不成,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问题。使夫妻间侵权行为长期、持续的存在,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为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就需要对受夫妻侵权行为损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济,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弘扬精神文明的社会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由于目前缺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侵权责任和民事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定,使得在婚姻存续期间,被侵权的一方得不到及时法律救济,无形中助长和放任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方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是落实男女平等的社会需要。男女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谓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人身关系平等,
二是财产关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在
第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和20条等就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做出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很具体全面,但对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和怎样承担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的优势,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的义务,垄断家庭的一切事物,而处于弱势被侵权的另一方,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逐步丧失独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赖、服从另一方,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规定成为形式,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地位平等,进而实现男女平等。


三、建立夫妻侵权责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夫妻间尤其是妻子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增强,使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在古代社会是谈不上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的。因为无论是在奴隶社会或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妻子基本上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所吸收,这种一体主义的婚姻,即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也谈不上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解放后,在我们国家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观,强调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为夫妻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奠定了主体上的可能性。现在人们最大的担心在于对夫妻间侵权行为进行救济,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谐,认为夫妻内部事情,最好由夫妻内部处理就能够全部解决,它往往需要一方的逆来顺受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合时宜和潮流的。

(二)夫妻财产制的逐步完善,使建立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我国1980年《婚姻法》
第13条、31条、32条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轨,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以适应基本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婚姻当事人的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的要求。修订后的婚姻法
第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契约财产制三种并行制度。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婚姻当事人对夫妻间的财产制度可以选择。许多学者在探讨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时,认为夫妻间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实施民事救济,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间侵权后,即使进行民事赔偿,其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救济既没必要也不可能。随着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约定和民事救济,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这就为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可能性。


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的几点建议


(1)完善立法执法。虽然婚内夫妻侵权行为由于主体仅限于夫或妻而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体并不妨碍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也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而赔偿损失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依职权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剥夺部分财产处置权、剥夺部分权利、处以罚款等。如:婚前财产--房屋,所有人不得随意处置。如果婚内夫妻侵权事情节严重可部分剥夺婚前财产所有权,甚至全部剥夺,作为对被侵权方的补偿。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男方把房子准备好,女方买家电、家具等。过十年八年,房子还是我的,家电、家具等已贬值,不愿意过你走人,而女方无房,无处安身,只得委曲求全,任其“包二奶”、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2)加大夫妻间侵权道德舆论的宣传力度。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夫妻间的侵权,只能靠道德规范。要从整和社会资源方面入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行政、民调、普法、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各自的 作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可以先搞试点,有点到面,逐步推广。可以先搞家庭公约、村规民约、楼院公约作为一个规定,可以规定几条。如: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赌博、网恋、打骂妻子(丈夫)、精神虐待可以通过道德评议会、家庭会予以训诫、据结悔过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罚做家务、罚做社会义工、在一定的场合检讨、重温婚姻誓言等多种方式进行。从道德、伦理方面约束夫妻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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