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怡
抚养费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家事案件中,抚养费支付数额、支付的起止时间、支付方式等问题都可以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另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这里,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旨在确保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在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无论子女抚养费最初是经由协议确定的还是判决确定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父母一方也可提出减少抚养费甚至停止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总之,抚养费的调整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第
一,孩子实际所需;
第
二,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支付能力。
如果以上两个方面并非完全契合,就可能产生变更抚养费的需求。以下为变更抚养费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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