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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