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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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要件,具有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并非以真正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复婚,另一方拒不复婚的,则表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拒不复婚的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一方可申请撤销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时,夫妻双方可以在1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时,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关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亦是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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