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子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本期专家:陆文鸿,高级法官,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尤其对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股权和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尤为擅长。
陆庭长认为,家庭和睦事关社会的和谐,处理好每一件婚姻案件都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理,做到案结事了。他真诚地希望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面对家庭的各种问题,即便对簿公堂也应该理性对待,妥善处理好与婚姻相关的各类问题。
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徐健容
问题的关键不是房产证的名字是谁,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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