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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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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 离婚诉讼 中一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 时分割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 ,然后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在此期间,一方为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用隐藏、隐瞒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 共同财产 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据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当然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应遵守有关 诉讼时效 的规定,即为当事人发现该隐瞒的财产次日计算三年内。 而且,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 , 债权人 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知道,其实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是肯定要对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至于实际该如何来分割,如果有约定的话就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同时也因此产生了争议的,也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过有些时候,可能会出现一方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而故意隐瞒对方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就会给另一方利益造成损失,当然在被发现存在这一情形之后,往往是会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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