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双方未同居三年可以视为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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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即使不是军婚,也没有“视为离婚”的说法,要离婚只有两条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现役军人的话,还需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拿到这个证明之后就和普通婚姻一样,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可以参考《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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