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莲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包括:,(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一步应该是先弄清这个债务是什么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时间内的债务有可能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个人或者共同债务通常有以下几种:,(一)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三)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四)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五)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通常在离婚的时候总是少不了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其中可以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先清偿共同债务。
法律客观: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上述条文,将案件分为了二种类型,一种是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另一种有以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权债务案件。在这二种案件类型中,举证责任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不同:
一、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购房、购车等大项支出,认定的标准是花钱的目的要与另一方的利益相关。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该债务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
二、以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权债务此类案件如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针对夫妻一方举证,另一方未参与的情况,举证责任就落在了未参与的一方。未参与借款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充足,则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需共同承担该债务。司法实践中,未参与借款方的举证一般是很难进行的,除非有明确的款项用处,否则很难被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