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别

桐宝

桐宝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原《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1、前三章的内容表述差别较大。《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后和原《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及以后,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异外,基本顺序和结构是一样,但前面两三章的内容、结构差异较大。


2、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中的差异。

《民法典》增加了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提供劳务的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3、产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1)取消了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规定
(2)增加了挂靠车辆出险后责任的承担
(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责任规定


5、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差异。差别不大。


6、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1)增加了环境修复责任
(2)增加了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7、高度危险责任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


8、饲养动物损害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的,要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比如虽然人家没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气,结果让狗咬了,这就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的差异。
(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2)增加了物业官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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