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诉讼的疑问 专业法律人士进

五阿哥

五阿哥

你提问的目的不就是不想让下一任夫人知道你曾经结过婚吗?无论法院判决离婚还是撤销婚姻,你结过婚的事实都不能消灭!


1、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宣告,你们的婚姻是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就没有确定。


2、如果法院已经依法宣告撤销你们婚姻,会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3、总之,无论法院判决离婚还是撤销婚姻,你的婚史都不能消灭!判决离婚或者撤销婚姻,都只是解除了你们的婚姻关系,你曾经结过婚的历史是不会改变的。


4、恕我直言,隐瞒婚史对你下一个婚姻有百害而无一利。我想,你是不会希望撤销了“胁迫”的婚姻,再来个“欺骗”的婚姻吧。

冷面布衣梅凌风:

冷面布衣梅凌风:

你好, 你这个情况 是叫可撤销的婚姻。 一旦被宣告撤销,同无效婚姻一样。 自始无效。 但我只知道这个仅仅是对于婚姻而言, 至于民政局哪里, 没听说过具体是怎么样的。因为好像这个并不是什么很大的影响。 而且,就算民政局写着你未婚,你愿意骗你以后的老婆一辈子吗? 其实都是没什么意义的东西

(2) 你好,我帮你查了下具体情况: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由上可知, 还是有档案的, 归入了撤销婚姻档案。

最后我还是想奉劝老兄你一句,婚姻贵在真心。

筱蕾

筱蕾

你是有学识的人士,把这些法律条文发给你,你会看明白的。如有不清楚之处,继续补充提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无效婚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撤销婚姻】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法释[200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4.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ゼ落v叶

ゼ落v叶

撤销的婚姻、与离婚,只是法律责任不一样。这段历史事实是抹不掉的。

慧娴洲

慧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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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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