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必须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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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可以做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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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结婚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只要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仍然可以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继续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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