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子
丈夫借钱已离婚 ,逼妻子写借条犯法。
在胁迫前提书写的借据欠条,是非法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签订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次,要是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方是在胁迫前提逼迫女方签字的借条,不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借条是可以撤销的是无效的,只需要女方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或者申请法院判决无效就可以。
政通人和
属于犯法行为,已经离婚妻子没有义务偿还前夫的借款。
一、要根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予以判断,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需共同偿还,否则仅由丈夫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 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夫妻一方借贷确定了如下审判规则,可供你参考: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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