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草有路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是形成 事实婚姻 关系的,这种 同居 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 财产分割 按 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如果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 同居关系 解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该个人所有。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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