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七
法律主观:
(一)小产权房是“房”,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的使用性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定纷止争。,(二)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也就是没有物权,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也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分。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三)小产权房屋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在一些离婚、共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论证房屋的性质,明确说明分割的是财产权,且财产权益仅限于相对人,不具有对世权,避免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离婚时,由法院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有合法性的财产,而小产权房,众所周知,没有完整、合法的审批建设手续,无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处理。实践中,法官为了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好财产分割问题,调解时会组织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比如哪一方所有,参照当地可以转让的同类小产权房的价格给另一方补偿款;或者协商由一方来住,按当地租金标准给另一方一半补偿,如果协商成功,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但因为不是合法的产权房,所以不能写进法院的裁决文书里。如果各种方案都协商不成,那法院就不予处理,双方回去自行解决。,小产权房离婚时的分割: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也没有产权,理论上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属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如果离婚时就此房发生纠纷,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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