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向
法律主观:
通过诉讼离婚的, 孩子归谁抚养 ,其户口就跟谁。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 离婚协议书 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 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1、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 子女抚养权 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 离婚案件中 ,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在具体案件中,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而如果需要证明子女判归男方抚养较为有利,则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综上所述,法院将会结合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双方的优劣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做出判决。在抚养权确定之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应当 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相关确定规则具体如下:
1、抚育费数额的确定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加以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名 子女的抚养费 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种: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