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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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

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想过同居这一问题,未婚同居,这是现在很多情侣结婚前都会做的事情,婚前同居试婚似乎很常见了,下面我整理了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

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1


一、婚外同居该怎样认定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认定婚外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

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与他人存在 婚外同居 关系的话,则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配偶的不忠,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此时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配偶就对方有婚外同居行为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同时还可以要求做出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2


一、婚外同居怎么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

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什么情况是婚外同居3

法律关于同居的规定有哪些


1、何谓“同居”

同居可以分为两类:


1、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第1类,如果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为事实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财产的范围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的,应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⑴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⑶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
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私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

(一)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十、

一、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但如果仅因当事人构成同居关系就将该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和购置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则事实上有违公平;

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也略显单薄。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财产来源、财产用途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适当照顾弱智的原则合理进行分割。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得损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的利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为这种同居关系时不受法律保护的。”,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此也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当无要求返还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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