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细则常见有哪些?

冯氏·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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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首先是抚养费,然后就是抚养子女的数额是多少,再就是期限是多少,还有就是子女也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有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士当弘毅

士当弘毅

婚协议书孩子的抚养作出了如下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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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问题:
1.抚养费,从离婚至孩子成人。
2.教育费用。
3.孩子的医药费用。需要双方协定好探视的权利和时间。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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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原直接抚养的一方发生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如疾病、伤残、不仅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等,或者有证据证明10岁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发生了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变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稳定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条,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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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时,通过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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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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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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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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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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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第22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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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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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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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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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小编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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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议离婚时关于小孩的抚养,需要考虑到一些细节,有时候在一些细节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来看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在法律上,小孩的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一般情况下会约定,不跟小孩生活一方每个月固定支付多少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则待实际发生以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很多人概括性的约定抚养费,那以后因为教育费特别是医疗费是不可预测的,如果产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则很容易产生争议。

【关于生活费的支付标准】 生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固定收入的20~30%,多个子女的一般不超过50%,当然这只是原则规定,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就一次性的写了一个固定的标准,没有考虑到今后物价水平上涨的因素,而如果小孩很小,那么等他长大成年会有10多年的时间差。

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物价水平变化很大的,如果只是一个固定的标准,那到时候想调整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关于小孩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有些人会选择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这也是不妥当的。

一方面, 如果一次性支付,无法保障会将这些费用全部用到小孩的身上;

另一方面, 如果以后跟小孩生活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的财务恶化,不足以承担小孩成长支出时,这一方仍然有继续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并不能够以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作为抗辩理由。

【关于抚养费支付年限】 很多人认为,法定的抚养义务只是到小孩成年,也就是十八周岁。以上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小孩的抚养费是要支付到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小孩接受正规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期间,即使满了18周岁,也是属于尚未独立生活。

不跟小孩生活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最好能够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对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次数、频率等作出约定,以免产生争议,或者给小孩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小孩探望权中,有一个备受争议的地方,就是隔代探望权。这是爷爷奶奶对孙子,或者外公外婆对外孙的探望权,这个在民法典最初的草案中,一度规定了祖辈享有隔代探望权,但是在后面定稿的时候,因为争议很大,最后还是拿掉了。为了避免争议,如果有隔代探望需求的一方,尽可能的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它写到协议里面去。

夫妻之间不管再大的恩怨,小孩都是无辜的,作为父母,应该本着小孩利益最大化原则,正确处理小孩抚养权问题。

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有一些人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或者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常常不顾小孩感受,甚至拿小孩作为与对方博弈筹码,实在是不应该的。

以上,供参考,欢迎理性讨论。

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含了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有些人就会有疑问了,离婚协议可以就教育费另行约定吗,答案是可以的。一般而言,抚养费只能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教育成本会越来越高,很多时候只有抚养费的话,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学习需要。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能够另行约定教育费,这样做也更有利于保障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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