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琴
法律主观:
一、去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出现怎么办
1 、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 扶养 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调解进行和合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10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传。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2 、缺席判决
这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二、离婚案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一 ) 原告方的 身份证 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 二 )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 结婚证 和 婚姻登记 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三 ) 夫妻共同财产 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 四 )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 五 )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三、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 管辖 法院 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 户口 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 所在地 ;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 2015 〕 5 号)第 12 条之规定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去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出现怎么办 ?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或者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