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共同财产吗

提问人:姜。     发布日期:2023-05-01 10:12:15     浏览: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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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

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

的名义。小杜对此感到隐隐地担心:万一将来俩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小杜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俩人结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

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小杜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

产。当然,如果小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

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特别提示: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

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

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

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

。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

,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

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

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

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

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

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

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

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

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

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

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

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

),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

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3)结婚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

、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抬头望望天空     发表于 2023-05-01 11:47:59

其他回答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先生于2009年6月与女朋友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25万元的二手房,其中首付10万,陆先生出资5万,陈某出资5万,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陆、陈俩人结婚。2012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格升值到70万元。陆先生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陈小姐认为,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律师资明群认为:
由于该房屋是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但从陆先生、陈女士当时购房目的可以看出,陆、陈俩人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近,赵先生新买了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住房,准备进行房产登记时,夫妻俩犯了难:房产应该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儿子名下呢?儿子现在还未成年,以他的名义买房会不会有什么不便?将来结婚成家,这套房产的产权分配会不会有什么变化?

和赵先生一样,眼看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一些家庭条件宽裕的父母,开始准备为子女购房,甚至住房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这样登记到底好不好?存在什么利弊?记者近日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和律师。

未成年子女房产,父母动不得

“作为市民最关心的不动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子作出了很多规定,可以作为我们处理住房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北京万才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像赵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决定住房,尤其是第二套住房是否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让该住房的物权全部或部分归子女所有,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尤其是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在登记前应当考虑更多一些。”林律师告诉记者,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房,却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譬如房屋买卖、转让、抵押,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是完全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处理其房屋,而在这一点上提供证明是比较麻烦的。”

“现在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不能办理出售手续的。”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按照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是不能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处理行为。

此外,记者还采访了解到,房产完全登记在孩子名下,公积金贷款往往也不能用。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须是公积金的缴存人或其配偶。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后,林律师还提出,《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产权作了更明确的保护。“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到时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

房子“买给”子女,可减轻税负

那么,把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又有哪些好处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主要是涉及到一些税费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二手房过户要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等费用。而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那就是子女的住房,将来不用买卖“过户”,自然也就不会再次产生契税和登记费等费用。

至于尚未出台的遗产税,如果子女自身就是住房的所有权人,当然谈不上遗产,也谈不上继承问题,即使开征遗产税,对子女也没有影响。

同时,记者还从市房地产管理处了解到,市民如果要办理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子女共同登记住房,住房共有人也可约定各自所占的份额。这时父母就可以跟子女约定,子女所占份额尽可能大些,父母所占份额尽可能少些。“这样,即使将来要开征有关税种,子女的税负也将大大减轻。”林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是符合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也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

单方婚前买房,婚后不共有

“如今年轻人的婚姻关系似乎越来越不稳定,万一将来闹离婚,先买房子会不会吃亏?”朝阳区的郑先生目前也和赵先生一样举棋不定:儿子三年前大学毕业,女朋友谈了两年了,现在准备买婚房,但究竟是先买房后领结婚证好,还是先领结婚证后买房好呢?

“根据现行物权法和婚姻法规定,住房等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林律师认为,因此,在结婚前父母为子女所买的婚房,只要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归子女一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另一方面,郑先生还有一点疑问:“如果我花了60万元为儿子买了婚房,并完全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这套房子如果升值到100万元,升值的40万元是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对此,林律师指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郑先生的儿子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对该房子享有上述四大权利,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20万元,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也应该归郑先生的儿子一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女名下好不好?

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

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

的名义。小杜对此感到隐隐地担心:万一将来俩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小杜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俩人结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

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小杜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

产。当然,如果小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

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特别提示: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

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

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

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

。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

,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

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

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

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

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

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

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

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

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

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

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

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

),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

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3)结婚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

、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同居时间长达11年,并且共同买了房子,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最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适用这种情况?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李先生就房屋纠纷起诉同居女友案。相关法律专家称,此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屋既不属共同财产,也不适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李先生和延女士同居已达11年。据李先生介绍,他与延女士自1998年起,就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企业。2008年12月,延女士提出为了不让生意上的纠纷影响居住的房产,将二人于1999年购买并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延女士的弟媳张某。但是,过户的相关事宜以及合同内容,李先生都不知道。房屋过户后,两人仍住在诉争房屋内,直至2009年12月初双方出现矛盾。

2009年11月,李先生出售了诉争房屋中的部分家具,而延女士则指使张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李先生举报至公安机关。直到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这套房子被延女士以54万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伪造补充协议,证明张某连家具已支付房款100万元。此后,延女士于2009年12月更换了门锁,阻止李先生继续居住。

李先生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延女士与张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庭上,延女士表示,房子当初就是她个人所买,也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与李先生无关。至于房里的家具,产权确实不清晰,所以才和李先生产生了纠纷。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资深赵律师,他分析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从1994年2月1日起的同居行为,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权威律师介绍说,李先生与延女士的同居行为不是事实婚姻,那么他们在同居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般共同财产。在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像家具和房屋,相关发票或产权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另一方没有所有权。如果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只是债权,只能要求对方偿还债权,所有权仍归对方。在所有权方面,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出资者受益的规定。

当然,不同的案件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特征也决定着不同的判决。请您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亦应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请求予以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看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婚前付款一方名下,那么婚前付款部分及其升值,按个人财产对待,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升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对待。

郝梓轩     发表于 2023-05-01 12:36:41

要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如果登记在男方名下,则离婚后女方无权居住。

淘宝店铺:熊大农家干货     发表于 2023-05-01 12:47:35

要看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登记在谁名下。

冰雪凝聚     发表于 2023-05-01 12:47:51

房子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霞     发表于 2023-05-01 12:51:33

婚后这套房子是谁出资的,登记在谁的名下?

时光荏苒     发表于 2023-05-01 12:52:41

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耶]      发表于 2023-05-01 12:54:36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岀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夜袭寡妇村。     发表于 2023-05-01 12:58:28

要看房屋具体情况,如果房子是婚后所买,虽然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还是让两人签字比较保险。

张宝     发表于 2023-05-01 10:29:40

你好,凡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作房产登记时可以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双方名下。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3-05-01 10:29:44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凤兰     发表于 2023-05-01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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